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内政字[2005]3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已经2005年12月 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的政府职能,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兽医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5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农医发[2005)19号) 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 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自治区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能
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健全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行业管理。
自治区本级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为管理全区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 归自治区农牧业厅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和制定实施自治区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并实施全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管理全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管理工作; 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盟市、旗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按照机构设置的有关程序,分别成立兽医局。
(二)设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强化兽医行政执法职能。
整合和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
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的发生,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
(三)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技术支持职能。
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明确职责、合理布局” 的原则,加强和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主要职责是: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和强化苏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旗县兽医局按一乡一站设置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站),作为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工作的落实;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
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生行为;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管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免疫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旗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任务。其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管理等工作接受旗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旗县级兽医局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站) 实行双重领导,要建立有利于基层动物防疫的有效管理机制。
由旗县兽医局在嘎查村聘用的动物防疫员 (同时兼任动物疫情报告员), 接受所在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站)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具体职责是: 实施嘎查村的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补针工作,填写免疫户卡、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报告免疫情况,报告动物疫情;承担动物疫情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开展嘎查村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协助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掌握嘎查村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出栏、检疫、死亡、疫病发生等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工作;完成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站)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所有相关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各负其责,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有效机制,保证各
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对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使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蔓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做好人员配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要按照本地区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规模养殖比重、防疫任务、交通状况等差别,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其中, 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 (动物卫生监督站)人员数量,要在确保上划旗县人员编制和完成动物防疫检疫任务的前提下核定,不足部分可以从所在苏木乡镇改革后新核定的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尽快会同编制等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原则上按照日历年度牲畜存栏数测算,农区每5000羊单位(每头大畜折5个羊单位,每5只禽折1个羊单位)左右,牧区每10000羊单位左右,聘请1名防疫员 (动物疫情报告员),享受由旗县财政给予的定额补贴。
(二) 人员配置。新组建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应以现有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一定程序进行配置。其中,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依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使兽医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