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8]2号)和《2008年全区兽医工作要点》(内农牧医发[2008]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监测和地方监测、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的: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发生流行规律、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做出风险评估,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达到科学防控动物疫病目标。
三、职责分工
1.自治区兽医局主管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负责组织、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
2.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负责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负责全区春秋集中免疫后的抽样监测,负责对全区疑难疫病诊断,并及时汇总分析全区疫病监测结果和上报工作。
今年种畜禽场工作下发到各盟市,监测方案规定了自治区只负责进行种畜禽场抽检工作。
3.各盟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监测实施方案,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盟市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数据信息库,规范监测工作档案,负责辖区主要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报表上报工作,各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
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
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加大对环境、宿主动物,动物在饲养、流通和屠宰阶段的力度;
监测方案要有操作性;监测方案要有时效性;监测方案要有全面性;监测方案要有代表性;
监测工作能够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依据、年底有总结,数据有分析、结果有利用 ;
监测结果分析:
(一)建立数据库,进行理论分析;
(二)建立数据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
(三)开发软件,进行风险性分析;
四、结果报告(由特木尔巴根讲解)
1、日常监测
(1)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通过动物防疫网络同时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月底前将全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汇总分析结果表同时报至自治区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集中监测
(1)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5日前和翌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验室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同时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盟市应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工作总结报至自治区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盟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同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快报。
五、诊断试剂组织供应
各盟市监测中所需诊断试剂由自治区统一定购,费用由各盟市自行解决。各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监测工作所需诊断试剂种类、数量以及使用时间的统计汇总,于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药械科。
六、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鸟(包括死亡候鸟),虎、貂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等。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与外省相邻的地区、边境地区以及发生过疫情的地区的禽类进行监测。
自治区将在通辽市和乌兰察布市的活禽市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呼伦贝尔市的重点水域区域进行禽流感病原学检测;在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和通辽市的饲养密度较高的区域进行免疫抗体检测;在全区部分种禽场进行病原学和血清学的抽检(以上监测点的具体地点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上半年在6月15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15日前完成;日常监测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安排,各盟市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在7月中旬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若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集样品,及时监测。
3、监测数量及要求
各盟市在每次集中监测中至少采集2个种禽场(血清样品≥3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30份/场)、3个商品代规模化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1个猪场(血清和鼻腔拭子样品≥30份/场),野鸟新鲜粪便样品≥20份/盟市,虎、貂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监测。血清样品总量不少于150份,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样品总量不少于230份。
样品采集
诊断时,采集病死动物的有病变的器官组织。
免疫效果监测时,随机采集同群动物血清样品30份;
疫情监测或流行病学调查时,随机抽取养殖场户名单,按估算的感染率,计算采样数量,随机采取;
种群疫病监测净化,按照方案实施。
(以下各种疫病采样要求同上)
日常监测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相结合进行,对发现的死鸟全部进行病原学检测。
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的样品采集,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金标法)检测工作;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病原学检测为阳性样品复检和抽检工作。
4、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血凝抑制试验(HI)。
(2)病原学检测:使用RT-PCR和金标法。
5、监测结果的处理与报告
血清学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要求水平的禽群分析其原因,并进行强化免疫。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类进行隔离,结合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各盟市“金标”法检测阳性的,要将阳性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送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参考试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阳性的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追查免疫情况。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4)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二)口蹄疫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骆驼。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与外省相邻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家畜进行监测。奶牛养殖量密集地区应重点检测奶牛的抗体水平和感染情况,根据养殖量适当增加监测密度和次数。
自治区将在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通辽市和赤峰市的养殖密集区等地区设立监测点(以上监测点的具体地点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2、监测时间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时间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3、监测数量及要求
各盟市在每次集中监测中至少采集2个种畜场(血清样品≥20份/场)、3个规模场(血清样品≥30份/场)、2个屠宰场(血清样品≥10份/场)以及5个村散养户的猪、牛、羊血清样品(血清样品≥10份/村/种),数量最低不少于300份,同时检测亚Ⅰ型口蹄疫和O型口蹄疫的抗体效价。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检测数量不少于150头份。
日常监测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结合奶牛3次免疫,加强血清学检测,同时兼顾感染情况检测。
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的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盟市口蹄疫感染情况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复检和抽检工作。
4、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试验。
(2)牛、羊、猪口蹄疫感染情况检测方法: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试验和RT-PCR试验。
免疫抗体结果分析:
○1感染情况;○2疫苗质量;○3免疫剂量;○4保护率;○5免疫程序。
5、监测结果的处理
血清学检测结果处理:对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畜群要分析原因,进行强化免疫。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各盟市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检测结果阳性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对阳性牛、羊及同群牛羊立即采取隔离、消毒,必要时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定期监测和限制移动等措施,加强监管;对阳性猪及同群猪要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重点对种猪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与外省相邻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自治区将在鄂尔多斯市、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的养殖密集区等地区设立监测点(以上监测点的具体地点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2、监测时间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时间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3、监测数量
各盟市在每次集中监测中至少采集2个种猪场(血清样品≥20份/场)、3个商品猪场(血清样品≥30份/场)、2个屠宰场(血清样品≥10份/场)以及5个村散养户的猪,数量最低不少于1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头份。
4、检测方法
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的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净化猪场。
(四)猪瘟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重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农村散养猪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时间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3、监测数量
各盟市在每次集中监测中至少采集2个种猪场(血清样品≥20份/场)、5个规模场(血清样品≥20份/场)、5个村散养户的猪血清样品(血清样品≥10份/村),要求总量不少于190份。
猪瘟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检测方法:阻断ELISA试验和RT-PCR试验。
(2)对流产、死胎以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进行样品采集,结合流行病学调查,与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等进行鉴别诊断,必要时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用RT-PCR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血清学检测中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强化免疫。
(五)新城疫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养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时间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
3、监测数量
各盟市在每次集中监测中至少采集2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分样品≥20份/场)、3个商品代规模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分样品≥20份/场)、3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分样品≥20份/场)家禽血清和拭子样品进行抗体和病原学检测。血清样本和拭子样品的总量分别不少于100份和160份。采集样品和检测工作由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4、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和RT-RCR试验。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禽类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血清学检测中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强化免疫。
七、人畜共患病监测方案
(一)家畜布鲁氏菌病
1、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种用的牛、羊,其他易感动物。同时,各盟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布鲁氏杆菌防控规划》(内卫发[2006]88号)、《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奶牛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净化方案》(内农牧医发[2006]235号)的要求,安排监测。
自治区将在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等养殖密集区等地区设立监测点(以上监测点的具体地点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2、监测时间
全区集中开展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集样品,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02)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复核。
4、监测结果处理
对未免疫家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对于免疫家畜需进行病原学检测,并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阳性畜补偿问题?
国际:清群,周围数公里强化监测力度;
国内:财力、物力、人力;隔离,逐步再规范;
(二)结核病
1、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种用牛、羊。同时,各盟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奶牛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净化方案》(内农牧医发[2006]235号)的要求,安排动物结核病的监测。
自治区将在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的养殖密集区等地区设立监测点(以上监测点的具体地点和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2、监测时间
全区集中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集样品,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02)进行,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4、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三)狂犬病
1、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发区及受威胁区犬。重点对死亡犬、疑似发病犬、猫、动物门诊犬采集样品检测。
2、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日常监测,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春夏季各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3、监测数量
各盟市每年采集易感动物血清样品均不少于20份,进行免疫抗体检测。对死亡动物取脑组织冷冻保存,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监测。
4、检测方法
病原检测:用RT-PCR进行检测。
抗体监测:用ELISA方法。
5、监测结果处理
(1)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阳性犬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炭疽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发生过疫情的地区、高风险区域、种畜场、可疑病例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日常监测,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春夏季各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3、检测方法
病原检测:炭淀实验。
4、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畜群按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处理。
八、外来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疯牛病、羊痒病
1、监测范围
疯牛病、羊痒病等我国已消灭或目前我国尚未出现的国外流行疫病及突发的其它重大动物疫病,重点是边境地区和牲畜交易市场,尤其要加大疯牛病风险牛的监测力度。要详细掌握与引进外来牛、羊及其动物产品、饲料有关的动物养殖及疫病发病情况。
2、监测时间
上半年7月30日前完成疯牛病采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下半年开展羊痒病采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方法
(1)样品采集:疯牛病和羊痒病均采集全脑,按取材要求进行处理后,用福尔马林固定。
(2)流行病学调查。
4、监测数量
各盟市要采集4-7岁有神经症状的牛脑样品10头份,并对每头牛建立采集档案和照片;各盟市要采集因病紧急屠宰牛的脑组织样品10头份,并建立采样档案。
(二)牛瘟、牛肺疫
1、监测范围
乳用牛以及种牛,重点是边境地区和牲畜交易市场,要详细掌握与引进外来牛、羊及其动物产品、饲料有关的动物养殖及疫病发病情况。
2、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牛瘟、牛肺疫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样品工作。
3、方法
(1)样品采集:采集血清。
(2)流行病学调查。
(三)监测结果处理
各盟市应按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外来动物疫病的样品采集要求、进行统一采集后,统一编排序号(严禁自行编排),送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采集样品数量和时间另行通知。
九、其他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马流感、马鼻疽、病毒性腹泻、马传贫
全年开展日常监测,必要时各盟市可采取一次集中监测,对病畜以及可疑牲畜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和抽样检测,检测样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尤其是一些养马密集区、高风险地区要进行马鼻疽的鼻疽菌素点眼试验、马传贫的琼扩试验,检测阳性的动物,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禽白血病、小反刍兽疫、痘病、鸡白痢
开展全年日常监测,必要时各盟市可采取一次集中监测,检测方法采用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畜以及可疑牲畜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和抽样检测,检测样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病原学检测,必要时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其他动物疫情监测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辅,采取“查、询、测”相结合的方法。
十、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
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完成各级下达的疫病检测任务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年检测总量禽类不少于2000份,牲畜不少于3000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动物品种和数量。尤其在边境地区、疫情高发期、高危地区要继续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增加监测数量,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关注境内外的动物疫情动态,建立紧急免疫隔离带。
十一、重点活禽市场要执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活禽市场定期禽流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7]第158号)要求,各盟市每周一务必将上周所在辖区的重点活禽市场禽流感检测情况上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周二将上周全区重点活禽市场定期禽流感检测情况汇总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兽医局。7月中旬各地要对重点活禽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测(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另监测出阳性样品的活禽市场,各地要将有关处置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自治区兽医局。
十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信息管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启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函的通知》[2006]48号文件和自治区兽医局的相关要求,全区已经启用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对兽医实验室实行网络动态管理。各盟市明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医实验室,特别是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物安全信息的网上填报工作,每年于1月31日前更新一次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各盟市、旗县兽医实验室基本信息填报人员要牢记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重新注册新的用户(如丢失用户名或密码,请于北京海存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无限事业部郭海斌联系,电话010-59831321/22,传真010-59831320)。
十三、技术培训及考核办法
1、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盟市、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师资培训;各盟市对旗县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各旗县对苏木乡镇技术人员、嘎查村防疫员等进行培训。
2、今年自治区将对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进行评定,组织检查组抽检实验室工作情况,内容以诊断液订购和使用情况、疫病检测原始记录、现场操作以及结果分析等项目为主,并对抽查的实验室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做出综合评价,以促进各盟市实验室检测水平的不断提高。
3、自治区将继续对各盟市实验室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验室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能力进行比对和测试。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实验室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落实责任,逐步形成制度化,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做出综合评价,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